在雅加达的Atma Jaya Catholic大学举行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的预研讨会中,关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义务的Oslo原则被提出和讨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义务的专家团代表Jaap Spier教授陈述了其调查报告中的重要发现。

Oslo原则最早在今年三月初提出,Oslo原则对国家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范围进行了定义,也列出了关于如何实现这些义务的大纲。Oslo原则重点强调了预防措施(即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您可以在 www.yale.edu/macmillan/globaljustice/news.html or www.osloprinciples.org这两个网站上找到完整的Oslo原则条文和标注了它们的法律渊源的具体注释。通过Eleven Publishing: http://www.elevenpub.com/law/catalogus/oslo-principles-on-global-climate-obligations-1,它们被出版。

背景

现在对于气候应对的国际性讨论经常会使国家的关注点转向是否需要从法律上强调气候变化的威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义务专家组发现,在评估各国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采取措施防止气候变化所带来的破坏性影响时,往往受现行国际法所拘束。专家组的成员之一,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退休法官Michael Kirby说:“只要没有明确的国际协议或者强有力的、明确可以应用的国际法律强制要求,法官可能就很难去甄别各个国家的法律义务,Oslo原则为法官在做出类似决定时提供了一种明确而又强有力的法律标准。”

国际法已经承认了一个国家的行为影响到另外一个国家这样一种跨界影响的国家责任。Oslo原则有必要从环境法、人权法和侵权法中借鉴将这种模式应用于于气候变化之中。

此原则以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义务为核心内容,因此,富裕的国家承担着最首要的减排压力。此原则要求所有的国家都意识到一件事,那就是只要不惜一切代价,任何减排都是可能的。不仅如此,它们明确而有力地向发达国家表达了它们的责任。发达国家在经济上和技术上意味着他们需要去减少他们的排放量当必要的措施将会付出代价。

在气候变化中脆弱的群体在气候变化中会受到环境变化的剧烈影响。国家应当置这些脆弱群体于气候变化政策的核心地位。

专家组

专家组由国际法、环境法、侵权法和人权法组成,他们花了好几年的时间制定Oslo原则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威胁,以此作为对人类、其他生命、全球安全及幸福都适用的原则。

专家组成员中的个人有:安东尼奥本杰明法官(巴西国家高等法院)、迈克尔杰拉德教授(哥伦比亚法学院)、托恩海德考佩尔(已退休,荷兰最高法院辅佐法官)、洪.迈克尔卡比(已退休,澳大利亚高院法官)MC梅塔(印度最高法院前任职公益律师)、托马斯波格教授(耶鲁大学、伦敦国王学院和奥斯陆大学)、秦天宝教授(武汉大学)、迪娜谢尔顿教授(乔治华盛顿法学院、美洲人权委员会前任主席)、詹姆斯希尔克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杰西卡西摩尔(律师、Matrix chamber不知道什么鬼,伦敦)、贾普施皮尔(荷兰最高法院辅佐法官、马斯特里赫特大学)、伊丽莎白斯坦纳(欧洲人权法庭)、菲利普萨瑟兰教授(斯坦陵布什大学法学院)。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由涵盖全球的环境法研究机构组成,其200多名组织成员覆盖约60多个国家,学院致力于共同促进学术交换、学术研究并传授不同领域的环境法。它的学术理念是“在法学教育、前沿性概念的探讨、环境法的执行中,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要注重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

关于学院及其活动的更多详情可关注http://www.iucnael.org/en/ 或通过电子邮件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联系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的执行董事,渥太华大学法律系的
Jamie Benidickson教授或Yves Le Bouthillier教授